10月28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征求《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政府采購評審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程序:
1.投標(響應)報價低于全部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平均值50%的,即投標(響應)報價<全部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平均值×50%;
2.投標(響應)報價低于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次低報價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50%的,即投標(響應)報價<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次低報價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50%;
3.投標(響應)報價低于采購項目最高限價45%的,即投標(響應)報價<采購項目最高限價×45%;
4.評審委員會認為供應商報價過低,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其他情形。
原文如下:
為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持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推進優質優價采購,財政部研究起草了《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25年11月7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ycdjyjfk@163.com。
附件: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財政部
2025年10月28日
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持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推進優質優價采購,現就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
(一)采購人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綜合考慮同類項目中標(成交)信息與市場調查情況,形成科學、完整、清晰的采購需求,合理設定最高限價,為供應商競爭報價提供基礎。對于綜合性項目,要根據采購標的的品目分類、金額占比等因素,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采購項目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屬性,并綜合考慮技術、成本效益、促進競爭等因素,按照專業類型和專業領域,合理設置采購包。必要時,采購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對約定期限內的后續運營維護、專用耗材、升級服務、處置報廢等費用進行報價,作為評審中考慮的因素。
(二)采購人應當根據法定適用情形和采購需求特點,科學選擇采購方式和評審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理確定價格因素的分值和權重,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對質量有特別要求的專用儀器設備和信息技術服務等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規定,對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不含報價部分和報價部分采取兩階段評審,先評審不含報價部分,對不含報價部分得分達到規定名次的,再評審報價部分,按照總得分從高到低排序確定中標(成交)候選人。
(三)采購人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建設、耗材使用量大的儀器設備等采購項目的管理。對于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人應當要求供應商嚴格落實相關開放性、兼容性標準和規范要求,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在系統運行過程中,不得在合同約定之外以任何名義向相關服務對象收取費用。
二、強化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審查
(一)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政府采購評審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程序:
1.投標(響應)報價低于全部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平均值50%的,即投標(響應)報價<全部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平均值×50%;
2.投標(響應)報價低于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次低報價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50%的,即投標(響應)報價<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次低報價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50%;
3.投標(響應)報價低于采購項目最高限價45%的,即投標(響應)報價<采購項目最高限價×45%;
4.評審委員會認為供應商報價過低,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其他情形。
相關法律法規對供應商報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評審委員會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后,應當要求相關供應商在評審現場合理的時間內對投標(響應)價格作出解釋,提供項目具體成本測算等與報價合理性相關的書面說明及必要的證明材料。評審委員會結合同類項目的中標(成交)價格、在主要電商平臺的價格、行業薪資水平等情況,依據專業經驗對報價合理性進行判斷。投標(響應)供應商不能提供書面說明、證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書面說明、證明材料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響應)處理,并在評審報告中記錄審查相關情況。
采購人應當為評審委員會在評審現場及時獲取采購項目中標(成交)價格、市場價格水平、行業薪資水平等相關信息資料提供便利。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的指導和監管,進一步壓實評審專家的責任。評審委員會未根據采購文件規定對異常低價開展審查的,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追究評審專家的法律責任。
三、加強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依法組織履約驗收工作,驗收內容要包括每一項技術和商務要求的履約情況。對報價觸發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程序后仍中標(成交)的供應商,采購人要重點關注其履約承諾、實際履約情況等。如供應商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如供應商不嚴格履行合同導致驗收不合格的,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強化監督指導,結合工作實際,通過完善采購文件標準文本、增設交易系統功能、加強履約擔保、加大違約責任處理力度等措施,進一步細化工作舉措,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